在法院调解中,要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往往都是以权利人作出利益让步为代价的,这也是为了和谐、为了使义务人更好地履行义务所必须的。但是,如果义务人虽然与权利人达成了一直调解意见并签收了法院调解书,可到了履行期限又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只能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会说,我之所以作出如此利益让步不就是为了顺利履行吗?早知如此,我何必调解?
...原告:叶胜、王其
被告:瑞丰公司
瑞丰公司共有叶胜、王其、罗飞、张彪、张龙、瞿建、戴绍、李善八位股东。其中叶胜、王其、罗飞、戴绍、李善五人为董事,张彪、张龙、瞿建三人为监事。2005年12月16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叶胜、王其承包经营瑞丰公司,期限为三年,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并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瑞丰公司不得无故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叶胜、王其除依法交纳经营期间的各项税费外,每年尚需向公司缴纳承包费56万元。叶胜、王其如约履行了前两年的合同,在执行第三年合同时,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及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4条的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提出在承包费中抵扣前两年交纳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而瑞丰公司则认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税费,双方协商无果。2008年5月2日,瑞丰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全体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名。股东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70%通过,叶胜、王其所持表决权数的30%反对,形成公司决议两项。一、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第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即把原规定:“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336000,法定代表人叶胜。”修改为:“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336000,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二、选举叶胜、王其、戴绍、罗飞、李善为新一届公司董事,张龙、张彪、瞿建为公司监事。随后瑞丰公司召开董事会,罗飞、张龙、戴绍3票赞成,叶胜、王其2票反对,董事会决定免去原董事长叶胜的职务,选举戴绍为新董事长。罗飞、张龙、戴绍在董事会的会议底稿上签名,但董事会决议中的签名却为戴绍、罗飞、李善。叶胜、王其未在股东会、董事会记录底稿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签名。2008年5月13日,瑞丰公司依据上述决议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被更换,承包人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取,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叶胜、王其认为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及方式均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决议。
...【案情】程某夫妇于2006年7月以15.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2008年5月,程某做生意急需钱,经他人介绍,程某夫妇将该房屋以17万元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钥匙交给姜某,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姜某支付余下的5万元房款。5月16日,姜某支付12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6月7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程某要求姜某增加房款。姜某认为已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要求程某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程某明示若不增加房款就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21日,程某将房屋以18万元价格卖给胡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12万元房款返还给姜某,并要求姜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姜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的购买权。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驳回其要求申请人赔偿的请求。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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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所指的“应当清偿的债务”,应当界定为死者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死者家庭共同债务应清偿的一份三部分内容。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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